「未(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申設流程說明

一、背景說明

  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2025年太陽光電2,000萬瓩設置目標,經濟部規劃未(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於建物客觀條件允許及合乎相關法規範之情形下,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爰此,申請人應於申請合法工廠登記前,依其廠房及附屬建物之頂層面積,設置一定比例之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法令依據: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建物,而未能依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檢附建物使用說明文件者,該說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代之,即:(1)建物經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2)建物安全性: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建築物安全證明文件;(3)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安全性: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4)建物所有權歸證明文件。

三、「未(臨時)登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納入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程序

(一)經濟部業於110年6月21日公告施行「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以下簡稱用地審查辦法)。並於用地審查辦法第5條立法理由第5點敘明,特定登記工廠得以「用地計畫核定函」作為本辦法第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文件。

(二)經濟部嗣於110年8月5日經中一字第11031324900號函(如附件1)同意,經「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整體(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用地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興辦事業審查要點)核定之「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個案,得以「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作為本辦法第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文件。

(三)另經濟部復於110年9月6日經中一字第11031328130號函同意,特定工廠自願性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電設備者,得以「特定工廠核准函」作為本辦法第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文件。

四、有關未(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依本辦法第7條之1

申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檢附之各款文件說明如下:

(一)第1款規定「建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1、未(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得檢具工廠輔導辦法第15條之「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作為本款文件(格式如附件2)。

2、特定登記工廠得檢具用地審查辦法第4條之「用地計劃核定函」作為本款文件(格式如附件3)。

3、已核定之「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個案,得以興辦事業審查要點第8點之「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作為本款文件(格式如附件4)。

(二)第2款規定「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或完成耐震評估檢查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其於申請「臨時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時所提出之建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亦可另行檢具建築物安全或耐震能力安全證明文件。惟申請人檢附之建物安全或耐震評估證明文件均需經建築師、專業技師出具簽證,方符本款規定。

(三)第3款「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文件」申請人檢附之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需經建築師、專業技具簽證,其內容準用「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第4款「所有權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足資證明該建物所有權之證明文件,例如:建物之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憑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等。申請人非建物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五、有關同意備案之撤銷或廢止:另有關「未(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於取得

  同意備案後,其原所檢具之「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用地計畫核定函」或「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如有廢止或失效之情形,經濟部規劃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認定機關,由該等機關依本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後續同意備案文件之撤銷或廢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