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政府推動太陽光電 協助出流管制法規釋疑

為有效削減因開發所增加之逕流量,減少流域及集水區內下游水道負擔,提高流域內土地整體耐淹能力,確保防洪效能永續,水利法已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並據以訂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等出流管制相關子法,並自108年2月1日開始施行。

政府為達能源安全、綠色經濟及環境永續目標,正加速推動太陽光電能源政策;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不含水域空間)達2公頃以上者,依規定需辦理出流管制,以確保不因太陽光電開發而增加下游及鄰近地區淹水風險。

另為能兼顧出流管制審查及太陽光電申請時效,水利署已設計相關簡政便民措施如下:

1. 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查程序採與電業籌設申請採平行審查,以提升效率。

2. 對基地範圍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者,或未納入部分未達2公頃(宜蘭、新北1公頃),基於政府一體立場,無需再重複送審出流管制計畫書。


出流管制推動至今,除上述既有簡政便民措施外,針對開發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理出流管制案件在實務執行上之相關疑義,水利署已持續滾動檢討,適時提出下列出流管制法規面釋疑:

1. 太陽光電出流管制土地開發面積認定標準:

(1) 涉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者,依所提興辦事業計畫面積為準。

(2) 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依所提開發計畫面積為準。

(3)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屬於位在嚴重地層下陷區之不利農業經營農業用地及漁電共生專區範圍者,以申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個案內「申請土地總面積」為準。主要是對其設置前後地形地貌變動不大,且採搭建基樁之點狀方式施作,並維持適當穿透性等特殊性加以考量。

2. 水域空間可扣除面積: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後仍能維持蓄水功能之水域空間面積可再予以扣除;對於設置於魚塭之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其可扣除之水域面積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規定之「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面積為準。

3. 合理採計不透水面積:對於影響逕流量之有效降雨量計算時所採用之不透水面積,以光電板基樁與相關變流器設備基樁或鋪面等實際造成影響之不透水面積計算,而非以太陽能光電板之面積或其投影面積計算。

為兼顧地區防洪安全及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出流管制推動實有其必要性,後續推動過程各公私部門所提各項建議,水利署均將持續納入滾動檢討,適時作必要之解釋與調整,以避免誤解。期待未來公、私部門持續協力共同推動出流管制,達全民皆贏的目標。


資料來源: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