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太陽光電設置推動指引

嘉義縣政府 111 年 1 月 11 日府經發字第 1110009526 號函頒訂 

為落實能源轉型,達成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 20%政策目標,經濟部能源局以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以及帶動產業發展為規劃原則,將太陽光電及風電作 為再生能源主要發展項目。 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因位處北回歸線通過之區域,陽光充沛,平均日照時數達 5.6 小時,具備發展太陽光電之優勢。而本縣非屬位於風力發電規劃潛力場址範圍內,且考量環境衝擊影響及地方疑慮等因素,故原則不推動設置風力發電。 因此,本縣為落實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提高再生能源占比,將以太陽光電作為優 先推動項目,確保太陽光電開發符合計畫管制,創造優質之綠能發展環境,特此訂定本設置推動指引。

 一、本推動指引名詞定義如下:

  1. 太陽光電: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之必要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2. 屋頂型太陽光電:指架設於建築物屋頂或設施上方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例如:學校、工廠、農棚及住家等屋頂上。
  3. 地面型太陽光電:指架設於地面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例如:地層下陷區、魚塭、廢棄物掩埋場、水庫及其他符合法令使用規定之土地上。 
  4. 土地複合利用:指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並利用光電板下方空間供其他用途使用。

 二、太陽光電設施之設置類型與方式,應依以下方式辦理: 

  1. 優先考量於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上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 
  2. 若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應符合土地複合利用推動原則。 

三、地面型太陽光電之設置規劃,應符合下列事項:

  1. 設置區位應排除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及重要濕地範圍之用地。若使用 農業用地,應符合中央或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適宜區位。 
  2. 為符合土地複合利用,太陽光電板設置高度自地面起算最低點原則不低於2公尺。 
  3. 考量通行安全性,設置基地臨接道路側應自基地地籍線退縮至少1公尺,並植栽綠化,以降低對周邊毗鄰土地及環境視覺影響。 
  4. 設置規劃階段應本於敦親睦鄰原則加強在地利害關係人溝通。 

四、地面型太陽光電之施工及維運作業,應符合下列事項: 

  1. 施工範圍內之既有大型林木等植栽,非必要不移植並避免砍伐。 
  2. 施工期間應避免揚塵,且需符合相關環保規範,如造成路面破損,應於完工後主動進行修復。 
  3. 案場內應於適當位置設立告示牌或解說牌,內容至少應敘明案場名稱、維護管理聯絡單位/人員/電話等必要資訊。 
  4. 實施太陽光電設施之現場維護作業時,不得使用清潔劑及相關化學藥劑清洗太陽能板,避免污染周遭土壤水質及環境。 

五、本縣所開發產業園區申請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設置於該基地可建最高建蔽率面積外之法定空地(不含綠帶)範圍內,及符合原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透水率及綠覆率。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