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 111 年 1 月 11 日府經發字第 1110009526 號函頒訂
為落實能源轉型,達成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 20%政策目標,經濟部能源局以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以及帶動產業發展為規劃原則,將太陽光電及風電作 為再生能源主要發展項目。 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因位處北回歸線通過之區域,陽光充沛,平均日照時數達 5.6 小時,具備發展太陽光電之優勢。而本縣非屬位於風力發電規劃潛力場址範圍內,且考量環境衝擊影響及地方疑慮等因素,故原則不推動設置風力發電。 因此,本縣為落實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提高再生能源占比,將以太陽光電作為優 先推動項目,確保太陽光電開發符合計畫管制,創造優質之綠能發展環境,特此訂定本設置推動指引。
一、本推動指引名詞定義如下:
二、太陽光電設施之設置類型與方式,應依以下方式辦理:
三、地面型太陽光電之設置規劃,應符合下列事項:
四、地面型太陽光電之施工及維運作業,應符合下列事項:
五、本縣所開發產業園區申請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設置於該基地可建最高建蔽率面積外之法定空地(不含綠帶)範圍內,及符合原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透水率及綠覆率。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