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發布修正電協金辦法,促進離岸風電和諧發展

經濟部於今(7)日發布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簡稱電協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依據電業法第65條規定,電業除訴求穩定營運外,營運期間應每年提撥電協金,兼顧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的發展與居民福祉。本次電協金辦法修正,增訂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之比例及強化漁會運用監督機制等相關規定,期為政府能源轉型要角之離岸風電,挹注和諧發展元素。

電業法第65條規範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的一定比例設置電協金,提撥電協金之對象包括核能、火力、抽蓄水力、慣常水力、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等事宜。

經濟部表示,現行電協金辦法於108年4月16日訂定發布,惟訂定之初尚未訂有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之相關規定,為配合離岸風力發電之發展並提升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本次增訂第6條之1與修正第9條條文,規範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之比例及其相關規定,以及強化電協金運用之管理與監督機制,並搭配5月26日公告之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共同執行運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離岸風力發電業者按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每度提撥0.018元,所提撥之電協金區分為補助型70%及專案型電協金30%。其中,補助型電協金占比70%,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總電協金的10.5%,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漁會占38.5%,陸域變壓(開閉)設施所在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占21%。

二、漁會補助型電協金應開立漁會電協金帳戶存管,由漁會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電協金運用規劃;管理委員會成員並納入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代表。

三、明定漁會補助型電協金運用規劃,應將促進當地漁業共存共榮納入考量,電協金款項半數以上作為補助實際從事漁業之漁民生計、辦理沿岸及魚礁漁業資源復育,或推動漁村經濟發展之用。

四、接受電協金分配之對象須於每季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

經濟部表示,未來新設置的離岸風電開發均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至於目前已完工商轉或正在設置中的風場,如已訂有相關書面規定者可從其規定。經濟部強調,期望透過本次電協金辦法修正,強化漁會電協金之事前監督審查及有效運用於漁民相關之指定用途,落實電協金運用資訊公開透明,使電協金運作機制發揮離岸風電開發業者、地方政府以及當地居民和諧共處之最大效益。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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