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建構地熱及其他再生能源友善發展環境

呼應我國淨零轉型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方向,經濟部因應離岸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燃燒型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之發展趨勢,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擬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111年6月21日)日正式預告。


考量各地方政府受理地熱探勘申請程序不一,尚無一致申請程序,且地熱發電尾水多回注於地層,為取熱不取水的資源永續利用模式,與溫泉利用不同,現行依據「溫泉法」審查地熱開發,適用性明顯不足,因此為呼應申設程序朝向明確、一致及簡化需求,以及實務推動上有必要排除適用溫泉法及相關法規限制,本次修法草案明定地熱能探勘、開發、營運等階段之相關規範,並由中央主導申設程序,建立地熱加速開發之友善法制環境:

一、明定地熱探勘、開發、營運階段之相關申請、審查程序,相關許可由中央主導並會同地方進行審查,另應繳交探勘與開發之相關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四)

二、為友善環境及兼具產業共榮,明定地熱發電尾水回注比例應達90%及地熱多元利用規範;於溫泉區內開發應分析對溫泉產業發展影響;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部落諮商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四至第十五條之五)

三、排除溫泉法有關溫泉開發許可審查程序,並明定地熱之水權年限以20年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三至第十五條之四)

四、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山坡地土地變更之面積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六)


除新增地熱相關內容外,本次條例亦修正有關離岸風力、太陽光電及燃燒型生質能發電,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已逐步克服水深問題及離岸距條件限制,朝向大水深、遠離海岸線(如浮動式風機)發展,其設置空間應無海域限制,並考量國際上離岸風力發電定義多無海域限制,因此修正離岸風力發電之定義,不再限制其設置範圍,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規定,以配合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及能源發展政策,並將邀集各部會盤點可設置離岸風電區域,排除禁止及環境敏感區域,擴大離岸風力發電設置場域。(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並參考德國立法強制建築物屋頂一定面積應設置太陽光電經驗,新增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三、鼓勵相關產業餘料(如農業廢棄物),就近做生質能發電利用,減少料源集運所造成環境效應與成本,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與因應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完備國家再生能源法制環境,加速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本部參考。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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