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整合併網型儲能相關規範, 於安全前提下發展儲能,協助穩定供電並確保電力品質

經濟部整合現有併網型儲能設置相關規範,包含安全規範及土地使用規範,提供台電公司、業界及相關單位,使有意願參與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台之儲能設置者有所依循。安全規範部分,須符合經濟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取得標準局戶外儲能系統專案自願性驗證證書(VPC),以及遵循內政部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並通盤檢視現行土地相關規定,協助儲能業者於適當區域內設置。

經濟部表示,因應我國能源轉型政策,政府部門積極推動再生能源,並規劃於 2050 年達成淨零排放之長期目標。惟再生能源易受天氣影響造成間歇性發電,並造成穩定供電及維持電力品質的挑戰,因此,台電公司設置電力交易平台推動輔助服務交易,並開放民間企業投資建置儲能系統提供輔助服務。同時,為提升儲能系統之安全,經濟部已參考國際電工法規標桿(NESC)於「用戶用電裝置規則」訂定儲能系統專節規定,俾利用戶設置儲能系統、從業人員設計施工及電力公司供電檢驗有所遵循。然而,經濟部考量國際近年來發生多起鋰電池儲能系統火災事件,為協助業者預防事故,減少危險發生之損害,特別參考國際組織(IEC、UL、NFPA及IFC),與內政部合作針對鋰電池儲能系統所需具備之安全標準及消防安全方面,提出兩大規範:

一、 安全標準方面,儲能業者應依據國家/國際標準(CNS)及專案驗證技術規範,提交測試驗證報告或驗證證書作為審查依據。包含建置前,進行重要組件之設計審查,以及建置完成後,需透過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安全測試,以取得經濟部標準局核發戶外電池儲能系統案場之自願性驗證證書(VPC)。

二、 消防安全方面,另須依照內政部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符合指引內之各項消防規定、維持安全距離等,並提供消防設備師之簽證文件。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由於現行都市與非都市土地相關法規及工業區相關土管規定等,未有儲能設施之容許規定可供業者申請,經濟部經與內政部、各地方政府協調後,透過相關法規的函釋,引導併網型儲能於符合用地主管機關規範下設置,包含:1.工業區內之工廠內;2.編定工業區(產業用地(一))、科技產業園區及都市計畫工業區(特種、甲種、乙種)及3.工業區外之非都市丁種建築合法登記工廠內等區域設置,至於其他特定專用區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則需洽劃設或編定機關於確認不違背計畫目的與用途下設置。

經濟部強調,政府能源轉型政策及推廣綠能,符合國際2050淨零排放之趨勢路徑,經濟部積極推動再生能源及儲能已有完整策略,務必確保我國能有潔淨且穩定的電網系統。期望本次儲能設置安全規範的制定,可作為業者設置儲能系統的參考依循,而且由台電公司進行審核把關。未來經濟部將隨再生能源佈建及儲能技術發展,持續滾動式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