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1年嘉義縣轄內用電契約容量達2500瓩以上且不及5000瓩之電力用戶名冊

【公告事項】:

依經濟部111年8月23日經授能字第11104003380號函,為避免與經濟部「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規範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產生重複課與義務之情況,建議本府修訂「嘉義縣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定義文字為「其契約容量達二千五百瓩以上且不及五千瓩之電力用戶。」本府刻正辦理修正事宜。


【公告依據】:

依「嘉義縣再生能源產業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嘉義縣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