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年度本縣轄內用電契約容量達2,500瓩以上且未達5,000瓩之電力用戶名冊

本次公告轄內用電經常性契約容量達2,500瓩以上且未達5,000瓩之電力用戶,應遵行相關事項臚列如下:

1.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名冊經本府公告後,於公告日之次日起3年內應於用電場所設置其義務裝置容量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包括太陽能、生質能或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同意備案。

2.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於公告日前已設置(含出租予其他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向本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其裝置容量得併入義務裝置容量,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僅需再設置不足之裝置容量。

3.     如於期限內因故無法取得同意備案文件,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府申請展延履行期限。展延期限不得逾1年,並以1次為限。

4.     如因故無法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可出租用電場址建築物之屋頂予第三人設置,第三人以法人為限。

5.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用電場所因建築物屋頂結構、日照條件、空間限制、輸配電業無可供併網饋線容量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達到義務裝置容量時,得申請設置於本縣轄內適當場所。前項申請,本府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至現場勘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6.     倘無法設置或未足額設置達用戶契約容量之10%者,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之儲能設備,或每年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向本府繳納代金,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而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公告依據:依「嘉義縣再生能源產業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嘉義縣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