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標準(下稱本標準)由本部會銜經濟部於114年12月19日訂定發布,依本標準第9條規定,本標準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施行之日施行,該條例第12條之1並經行政院115年2月13日院臺經字第1151001818號令定自115年8月1日施行。
本次因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所定G-3類及H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及共用部分管理較為複雜,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後之維護管理機制尚待完備,並需累積地方主管建築及能源機關實務執行經驗,爰修正本標準。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為避免新制全面施行影響人民權益,並利制度穩健推動,爰修正本標準第9條,G-3類及H類建築物另定施行日期,其餘類組建築物仍自115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