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申請流程

    依據「再生能源發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風力、離岸發力、小水力、地熱能、海洋能、生質能、廢棄物、燃料電池、其他再生能源等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第一型

註1:須先至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局產業發展科)申請並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接著地方政府會核轉申請文件至經濟部能源局進行電業籌設審查


第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