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型太陽光電設置類型,可分為:
1.一般屋頂-指住宅、機關、學校及工廠廠房…等,合法建築物之屋頂得附屬設置太陽光電。
2.農業設施屋頂結合太陽光電-指畜禽舍(畜牧場)、溫網室、菇類栽培室…等,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向農業處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
-畜牧場另需依據「嘉義縣畜牧場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應檢附書件及流程」,由畜牧場所在地公所審查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後轉呈縣府辦理。
註1:依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符合以下之一條件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1.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以下。
2.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5公尺以下。
註2: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併網審查作業原則」第3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無需取得併網審查意見
書:
1.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接本公司用戶內線。
2.同一電號用電場所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合併計算後未達20kW。
註3:無申請雜/建照者,免申請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