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相關規定辦理,除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可直接申請設置外,其餘用地皆需取得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容許使用或變更。
註1:都市計畫土地須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範使用;其中工業區另應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甲種及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暨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審查要點規定辦理。 。
註2 :依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註3:相關設置規範另應參考「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規定辦理。
註4 :都市計畫的乙種工業區,必須在總量管制允許的範圍內才可以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