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相關規定辦理,除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可直接申請設置外,其餘用地皆需取得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容許使用或變更。
註1:都市計畫土地須依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範使用;另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及29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30條規範申請。
註2:非都市土地須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及附件一規範使用。另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須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30條規範申請。
註3:非都市土地須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四章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另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7點-1規定,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第5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 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所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二) 屬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九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
註4:非都市土地須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三章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專編(第14編) 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註5 :依據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得免申請雜項執照。
相關法規應附件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