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的養殖事實如何認定?

1.以其漁產物具產銷履歷(或 ASC 等國際相關認驗證)、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等文件作為判斷養殖經營事實之參據項目,並依申請農業容許之養殖經營計畫書內放養量為基準,落實每年放養量申報作為地方政府容許審查依據。

2.營運期間除發生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實外,若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或未落實放養量申報,將以所提經營養殖物種於漁業統計年報近 3 年產量平均值 7 成作為養殖經營事實之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