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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漁電共生後,土地使用地類別需要作變更嗎?
實施漁電共生後,土地使用地類別需要作變更嗎?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及第29條,漁電共生屬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故土地使用地類別不須作變更,以容許的方式向農業單位進行申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