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若位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興建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一定得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嗎?
1.地面型漁電共生:
(1)若為能源局未提送可行性規劃報告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准許可之範圍,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許可。
(2)若為能源局已提送可行性規劃報告且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准許可之範圍,申請人應填具海管可規應辦事項查核表於同意備案(第三型)或施工許可(第一型)階段送至能源局審查。
2.屋頂型漁電共生:
(1)若為能源局未提送可行性規劃報告(納入室內漁電共生內容)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准許可之範圍,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許可。取得後方可進行後續建照申請流程。
(2) 若為能源局已提送可行性規劃報告(納入室內漁電共生內容)且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准許可之範圍,申請人應填具海管可規應辦事項查核表於同意備案(第三型)或施工許可(第一型)階段送至能源局審查。取得後方可進行後續建照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