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場施工時須進行填土作業,所填之土方是否有所規範?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規定,為避免影響土壤地力,設置結合農業經營之綠能設施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以維持適當日照穿透。

若有填土需求,據農企字第1030200286號函釋,有關農業用地之填土,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有害物質等。且應就土石回填施作是否符合農業生產之合理需求及最終使用目的確供農業使用等方面綜合研判等為審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