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09年11月16日經能字第10904605750號;農漁字第1091223634號
依 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區: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嘉義縣及臺南市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總面積2,626.29公頃(如清冊及附圖)。
二、嘉義縣公告範圍及面積如下:
(一) 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義竹鄉部分地區,面積共876.16公頃。
(二) 臺南市:鹽水區、學甲區、下營區、麻豆區、安定區、新市區及安南區部分地區,面積共1,750.13公頃。
三、本公告生效日後1個月,由臺南市政府及嘉義縣政府開始受理容許使用、同意備案及籌設許可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