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議合約應要求向法院公證,好確保權利義務。
2.建議合約應載明土地租約到期後,太陽能板如何處置,與處置所衍生的相關費用由何方支付。
3.建議地主可與承租商討論為避免產生廢棄物無人處理問題,土地承租廠商是否願意設置地土廢棄物抵押金。
4.建議合約應載明未經地主同意,承租廠商不得將承租土地向任何銀行進行土地質押貸款等情事。
5.建議合約應載明未經地主同意,承租廠商不得將土地承租合約自逕轉約與其他方。如有合約轉讓等情事發生時,合約應重新簽訂並重新向法院申請合約公證。
6.建議合約應載明,該筆土地應設置太陽光電後,所增加之所有相關稅賦/農變回饋金問題,並明訂由何方繳付。(建議加註如有合約未載明之因設置太陽光電所衍生出之稅賦問題,一律由承租廠商全額給付)。
7.建議合約應載明,地主僅負責出租土地,除出具必要地主同意書之外,不負責任何申辦太陽光電流程或審查等結果。
8.建議合約應載明,承租廠商如因故中途放棄申辦太陽光電或申辦太陽光電未果,其土地租金應如何給付或如何解約。
9.建議合約應載明土地租金付款條件模式,並詳列承租商的給付土地租金時間日期,如逾期未給付,地主可自行主張合約失效。
10.建議合約應載明未經地主同意,承租廠商不得將承租土地向政府機關申請變更編定等情事。
11.建議合約應載明土地承租商與太陽光電發電廠申辦廠商是否為同一單位,如非屬同一單位,應於土地合約上明確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