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併網審查其應符合條件是什麼?

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台電免併網審查:

1.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接台電公司用戶內線(低壓需量用戶除外)。

2.同一電號用電場所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合併計算後未達 20瓩。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案依上述原則取得台電公司併網審查意見書者,倘有下列事項之一,須另以新案向台電公司辦理併網審查,並取得併網審查意見書:

1.後續因故無法併接台電公司用戶內線。

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於辦理申請同意備案時(或取得同意備案後),未與台電公司辦理初(細)部協商作業,並檢附發電系統工程圖說。

3.後續簽約及併網試運轉等作業未依相關規定辦理。

4.如擬規劃併網之電力網需進行加強電網工程,未俟台電公司工程完工,即逕行併網。

5.同一電號用電場所之裝置容量合併計算達 20瓩,分案為免併網審查案件申請同意備案。

6.同一棟建築物超過一處併接點。

欲瞭解相關法規規定,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免併網審查作業原則 

依據 109 年 12 月 31 日修正公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下列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離岸風力發電設備

四、小水力發電設備

五、地熱能發電設備

六、海洋能發電設備

七、生質能發電設備

八、廢棄物發電設備

九、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十、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各款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地點之一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一、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

二、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設置之土地地號於同一小段或無小段之同一段,且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

   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或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之土地設置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設置之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為相鄰或相同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核准者,裝置容量免予合併計算。

  無躉售電能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示範獎勵之風力發電設備,不適用前二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之規定。」 裝置容量是否需合併計算,宜由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認定。倘台電公司各區處與申請人認知有所差距,應於併聯審查意見書上註明相關之範圍、地號、鄰近已設置(或已申請)者姓名、裝設容量、型式等資訊,供能源局認定。

欲瞭解相關法規規定,可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查詢: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