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申請者可直接洽詢經濟發展處建築管理科。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地籍圖謄本(變更設計未涉及土地地號分割、合併變更者,得免檢附)
(3)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得免檢附)
2、工程圖樣:位置圖、地盤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詳細圖
3、建築線指定文件(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者除外)
4、地基調查報告: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規定格式撰寫
5、其他有關文件:
(1)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2)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雜項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3)依其他法今規定,或經縣、市政府認定應檢附之文件。
依據110 年 02 月 08 日修正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6 條規定,合於資格者應檢附: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一)及結構安全證明書(附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二、設置仰角非固定。
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
欲瞭解相關法規規定,可至下列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