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指與電力系統併聯運轉,並且傳送部分或全部電能給台電公司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型設備輸出之併接點可能位於用戶所有之內線、或位在台電公司新設之外線,取決於設置者使用電能的模式與收購類型。

參考太陽光電單一窗口目前市面上的每瓩系統單價約為51,300至71,000元,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安裝費用還是會依據設置容量、所選用材料、安裝工法、施工難易度,以及是否需要額外服務等而有所差異。

https://www.mrpv.org.tw/Faq/PubFaq.aspx?type=faq&id=9

如果民眾需要系統廠商資訊,可逕洽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或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洽詢業者資訊,請業者派員至欲申設場地進行現場評估報價

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 聯絡電話:03-591-8571

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 聯絡電話: (07)556-7030#6117

當民眾與系統廠商簽訂合約後,申設程序可分為工程施工及行政作業等二部分。

行政作業一般包含下列流程:

  1. 併聯審查(台電公司):確認併聯可行性與併聯點,以利後續施工參考。
  2. 同意備案(經發處產發科.能源局):2000kw以下由地方審理,2000kw以上則由能源局審理。
  3. 簽訂購售電契約(台電公司):確保設置者之購電權利。
  4. 施工作業(經發處建管科):設置單位自行辦理施工作業或委託專業人士辦理,施工前後需申請免雜照及竣工備查,或依建築法申請相關執照。
  5. 併聯試運轉(台電公司):系統開始供電及計價。
  6. 設備登記(經發處產發科.能源局):2000kw以下由地方審理,2000kw以上則由能源局審理,核定完成發電系統之行政作業。

   以設置約 10 瓩之發電設備為例,當完成系統設計與材料準備後,系統安裝工程約需 2 週,而行政作業時間約需 2~3 個月,視廠商配合程度及個案狀況而定。

  提醒: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場址應具備合法使用文件,如房屋使用執照、土地所有權狀、近期電費繳費單等。欲瞭解相關規定,可洽下列相關單位網站:

 經濟部能源局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

 台灣電力公司

必須確定是合法建築,並有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屋頂型設備的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若不是同一人,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而地面型設備申請人若非土地所有權人者,則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屋頂的設置條件與選用模組的轉換效率等,都可能會影響可裝設容量。一般而言,如果屋頂是平的,裝設 1 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約需 10 平方公尺(約 3 坪)的設置面積;如果屋頂是斜的,則約需 7 至 8 平方公尺。如果設置面積相同,使用轉換效率較高的模組,可裝設容量也會比較多。此外,屋頂周圍如有女兒牆、水塔、樹木或鄰近建築等潛在遮蔭,也可能會降低發電量,影響可裝設容量的評估。

一、已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31 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 2/3 以上出席,出席 3/4 以上同意。

第 32 條:依第 31 條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及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出席 1/2 以上同意。

第 33 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 34 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註:屋頂不得約定專用】

 二、未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註:細節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