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用地類別可以設置太陽光電?其相關規定是什麼?


1.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位於嘉義縣東石鄉及布袋鎮等之不利農業經營用地

2.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


欲瞭解相關法規規定,可至下列相關網站查詢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嘉義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三款之規定,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就下列事項詳予說明:

  1. 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
  2. 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3. 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4. 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置。
  5. 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
  6. 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7. 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
  8. 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9. 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但農業所需產、製、儲、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僅須提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
  10. 興辦事業使用水資源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1/1200比例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開發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予再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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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1.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經營計畫。
  3. 最近1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
  5.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6.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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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於106年9月21日函文公告嘉義縣第14區(80公頃)、第15區(18公頃)、第16區(42公頃),面積共計140公頃,詳細範圍如下:

第14區:嘉義縣東石鄉,以掌潭小給一之九以東、掌潭小給二之三以南、掌潭分線以西、過溝大排以北之地區

第15區:嘉義縣東石鄉,以掌潭小給三之五以東、嘉18鄉道以南、過溝大排以西之地區

第16區:嘉義縣布袋鎮,以過溝大排以東、東過溝小給一之十一以北、台17線兩側之地區

欲瞭解詳細公告位置,行政院農委會公告網址如下:

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1.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可以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

2.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下: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經營計畫。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

(5)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6)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     申請之綠能設施,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欲瞭解相關法規規定,可至下列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依據110.2.8公告「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以下。

2.     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5公尺以下。

3.     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地面起算九公尺以下。

前項設備屬仰角非固定者,僅得設置於地面,以固定仰角30度為計算標準,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不適用前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第一項之設備設置新設頂蓋者,該頂蓋最大設置面積不得超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範圍。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30%。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得視為屋簷,其最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外1公尺為限,且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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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1.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金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0%為計算基準。例如:某農民有660平方公尺欲裝置太陽光電設施,土地公告現值為500元/平方公尺,回饋金則為500*50%*660=165,000元

2.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10%為計算基準,例如:某農民有660平方公尺欲裝置太陽光電設施,土地公告現值為500元/平方公尺,回饋金則為500*10%*660=33,000元

若為農委會公告之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範圍,可以設置未與農業經營結合之太陽能光電設施,無須繳納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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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1.     農保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故農民於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上建置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倘仍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持續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與第2-4條所定之相關資格條件時,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2.     倘該農業用地已全部作非農業使用,則需另有其他符合農保加保資格之農地(農地面積0.1公頃以上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否則將喪失農保資格,老農津貼則需年滿65歲 投保年資滿15年,已開始領取老農津貼者,非農業收入每年不超過50萬。

1.     個人(農民)賣電給台電:半年內無超過48萬元,平均一個月無超過8萬元者,台電會開一時貿易所得,農民須繳交綜合所得稅(依個人的所得而徵收);但如半年內超過48萬元者,要加收營業稅,營業稅算法如超過20萬元/月,須收5%營業稅,如低於20萬元/月,須收1%營業稅。

2.     小規模營業人賣電給台電:營業稅算法如超過20萬元/月須收5%營業稅,如低於20萬元/月須收1%營業稅。

3.     股份有限公司賣電給台電:營業稅算法每月所得須收5%營業稅。

農地結合農業經營容許使用設置光電設施,就合法種植的部份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得依法申請救助。若農地已變更非農用,則無法申請災害救助。